2017年8月份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(试行)》,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项。其中第十四条规定“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。”
近日,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,依据31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,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进行明确。自2018年3月1日起,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、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。
一、税务师事务所需要符合的条件
1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;
2、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;
3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二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、咨询公司需符合的条件
1、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(股东)发起设立,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;
2、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;
3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