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[2017]76号文即《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。明确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(含本数)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需提醒各财税人员注意的是,本通知免征的是符合条件的增值税,并不意味着在月销售额范围内的企业所有税收。即便是企业月销售额符合本通知的减免条件,但产生会计利润的,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,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,可以按照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小微企业
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通知中的规定,小微企业的界定为:
工业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;其他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
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,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:
季度平均值=(季初值+季末值)÷2
全年季度平均值=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÷4
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,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。